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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聲請人
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孝旻

上聲請人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 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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