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7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72號

聲請人
陳杰邑即品筑室內裝璜工程行

上聲請人陳杰邑即品筑室內裝璜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陳宗輝」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陳宗輝」)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