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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聲請人
卡哩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慶

上聲請人卡哩歐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陳明:票據號碼FA0000000 、FA0000000 之受款人應為何(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複寫不清)。

二、承上,台端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四張支票皆已指明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三、倘系爭票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台端所據以聲請之票據受款人有四人,則應分別聲請之)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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