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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請人
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

上聲請人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記載之發票人為聲請人「金元工程行」,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明麟」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發票人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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