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聲 請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上聲請人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補正狀底用印。 二、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為聲請人「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之「信昌實業社陳勇志」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發票人。 三、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