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70號聲 請 人 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上聲請人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及「科技部」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具狀到院釋明聲請人為何仍持有票據權利。( 台端於103 年12月8 日所陳報之補正狀,僅檢附支票存款戶對帳單,並未能釋明為何既已指明受款人,而仍持有票據權利,請具狀補陳到院) 。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及「科技部」,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且票據權利若屬不同權利人則應另案聲請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