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82號聲 請 人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中宏 上聲請人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103 年7 月3 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03 年7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