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冠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未婚,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本與姊姊、母親一同居住於高雄,後因工作因素移居台東;再查聲請人於民國 (下同)102年10月1日至位於台東市的慶豐企業社任職,擔任半技工,公司表明因員工人數不足五人未替其辦理勞保,每月領取固定薪資新台幣(下同)20,000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每月20,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之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9,800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 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居於台東市,又由公司提供宿舍,毋庸支付房租,是其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內政部公布台灣省 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元,扣除房 租比例24.39%即每月7,746元再加計勞健保費用後,以 每月9,456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國泰世華 │ 145029 │ 2.62% │ 257 │ ├─────┼────────┼─────┼──────┤ │ 兆豐銀行 │ 263040 │ 4.74% │ 465 │ ├─────┼────────┼─────┼──────┤ │ 聯邦銀行 │ 486292 │ 8.77% │ 859 │ ├─────┼────────┼─────┼──────┤ │ 遠東銀行 │ 913184 │ 16.47% │ 1614 │ ├─────┼────────┼─────┼──────┤ │ 萬榮行銷 │ 244627 │ 4.41% │ 432 │ ├─────┼────────┼─────┼──────┤ │ 中國信託 │ 376148 │ 6.78% │ 664 │ ├─────┼────────┼─────┼──────┤ │ 富邦資產 │ 119439 │ 2.15% │ 211 │ ├─────┼────────┼─────┼──────┤ │ 元大資產 │ 218919 │ 3.95% │ 387 │ ├─────┼────────┼─────┼──────┤ │ 匯誠第二 │ 346729 │ 6.25% │ 612 │ ├─────┼────────┼─────┼──────┤ │ 合作金庫 │ 233173 │ 4.21% │ 413 │ ├─────┼────────┼─────┼──────┤ │ 台新銀行 │ 0000000 │ 33.24% │ 3258 │ ├─────┼────────┼─────┼──────┤ │ 萬泰銀行 │ 134569 │ 2.43% │ 238 │ ├─────┼────────┼─────┼──────┤ │ 匯誠第一 │ 112352 │ 2.03% │ 199 │ ├─────┼────────┼─────┼──────┤ │ 中正資產 │ 108052 │ 1.95% │ 191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98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12.8% │ │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