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方振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無房屋支出,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88年10月生),現就讀國中三年級,準備升學中,另債務人須與手足共三人扶養父親方勝雄與母親方林認份(均領有老人年金7200元)。次查,債務人仍任職宏益實業社,其薪資加計津貼、獎金等(自行投保勞健保),平均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3417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學生證、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薪資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因無房屋支出,依據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其個人生活費 之上限宜以9000元為宜,另加計其自行投保之勞健保費每月2645元。此外,其父母及子女扶養費之支出,宜以本院103年消債更字第510號裁定所揭示,各以1200元、4500元認定。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2760 │ 0.06% │ 3 │ ├──────────┼──────┼─────┼──────┤ │玉山商業銀行 │ 92209 │ 1.99% │ 99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334802 │ 7.23% │ 362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706329 │ 15.24% │ 762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98945 │ 10.77% │ 539 │ ├──────────┼──────┼─────┼──────┤ │萬榮行銷公司 │ 87430 │ 1.89% │ 94 │ ├──────────┼──────┼─────┼──────┤ │板信資產管理公司 │ 355045 │ 7.66% │ 383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638482 │ 13.78% │ 689 │ ├──────────┼──────┼─────┼──────┤ │良京實業公司 │ 0000000 │ 22.36% │ 1118 │ ├──────────┼──────┼─────┼──────┤ │怡富資融公司 │ 95531 │ 2.06% │ 103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786052 │ 16.96% │ 848 │ ├──────────┼──────┼─────┼──────┤ │債權總額 │ 4,633,741 │每期金額 │ 5,000 │ ├──────────┼──────┼─────┼──────┤ │清償成數 │ 約7.77% │清償總額 │ 360,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