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進良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租屋居住,其父親鄭福貞每月領有老人年金新台幣(下同)3500元,因罹有腦中風、高血壓、糖尿病等身體疾病,現委由養護中心照顧,每月照顧費12000元(不含醫療及個 人用品費用),由債務人與二位姊姊共同負擔,此有診斷證明書、委託照護合約書等附卷可證。次查,債務人現仍任職於原榮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民國103年全年度薪資 單加計春節獎勵金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38288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債務人104年1月7日補正之薪資單、切結書等在 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8,402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寶人壽保單解約金約10,790元(全球人壽保單為健康險查無解約金),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雖因一人租屋費用較高,仍宜以14,000元為上限為。其陳報之父親扶養費高達6,000元,本院認扣除其父所領之補助金 後,宜以3,300元為上限。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18,402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大部分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34548 │ 4.13% │ 76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81114 │ 8.63% │ 1588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86536 │ 2.66% │ 489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21905 │ 0.67% │ 123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344049 │ 10.56% │ 1943 │ ├──────────┼──────┼─────┼──────┤ │安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39.46% │ 7261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412901 │ 12.67% │ 2331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72837 │ 2.24% │ 412 │ ├──────────┼──────┼─────┼──────┤ │萬榮行銷公司 │ 194069 │ 5.96% │ 1097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424593 │ 13.03% │ 2398 │ ├──────────┼──────┼─────┼──────┤ │債權總額 │ 3,258,259 │每期金額 │ 18,402 │ ├──────────┼──────┼─────┼──────┤ │清償成數 │ 約40.66% │清償總額 │ 1,324,994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