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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6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進良
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租屋居住,其父親鄭福貞每月領有老人年金新台幣(下同)3500元,因罹有腦中風、高血壓、糖尿病等身體疾病,現委由養護中心照顧,每月照顧費12000元(不含醫療及個人用品費用),由債務人與二位姊姊共同負擔,此有診斷證明書、委託照護合約書等附卷可證。次查,債務人現仍任職於原榮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民國103年全年度薪資單加計春節獎勵金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38288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4年1月7日補正之薪資單、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8,402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寶人壽保單解約金約10,790元(全球人壽保單為健康險查無解約金),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雖因一人租屋費用較高,仍宜以14,000元為上限為。其陳報之父親扶養費高達6,000元,本院認扣除其父所領之補助金後,宜以3,300元為上限。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18,402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大部分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34548 │ 4.13% │ 76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81114 │ 8.63% │ 158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86536 │ 2.66% │ 489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21905 │ 0.67% │ 123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344049 │ 10.56% │ 1943 │├──────────┼──────┼─────┼──────┤│安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39.46% │ 726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412901 │ 12.67% │ 233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72837 │ 2.24% │ 412 │├──────────┼──────┼─────┼──────┤│萬榮行銷公司 │ 194069 │ 5.96% │ 1097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424593 │ 13.03% │ 2398 │├──────────┼──────┼─────┼──────┤│債權總額 │ 3,258,259 │每期金額 │ 18,402 │├──────────┼──────┼─────┼──────┤│清償成數 │ 約40.66% │清償總額 │ 1,324,994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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