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偉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豐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澳商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布樂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民國94年出廠機車一輛,因該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認定不予變價,,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清單、機車行照影本在卷為憑,是認本件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3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0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