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陳燕如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2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3年2月13日切結書等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前開財產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債務人名下有法商法國巴黎人壽、友聯產物保險、中國人壽、全球人壽、富邦人壽、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外,其餘債權人均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3年5月12日雄院隆103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 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經本院函詢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僅係保險代理人,代理債務人購買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分別答覆:查無有效保單、無保單解約金、解約金為230元、醫療險 無保單價值等,有上開七間公司回覆函文及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其保單現金價值僅剩餘230元,其價值無幾,即便 變價後分配,每位債權人所得僅數十元不等,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是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 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