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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請人
康淑美
債務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啟昌
債務人
相對人
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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