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啟昌、陳榮輝
- 原告康淑美
- 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康淑美 債 務 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啟昌 人 相 對 人 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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