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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請人
康淑美
相對人
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黃啟昌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 年10月19日,利息按年息2.5%計算,逾期按年息36%計算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02 年7 月22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3 月3 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及自103 年1 月25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鳳山    │道爺廍  │        │1088-3          │建│865.00          │萬之7069│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    │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6209│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7 層:800.91      │          │全部│  │
│  │    │旋路316號7 樓 │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7 │屋頂突出物:82.51 │          │    │  │
│  │    │              │號            │層          │合計:883.42      │          │    │  │
├─┼──┼───────┼───────┼──────┼─────────┼─────┼──┼─┤
│2│6210│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6層:800.91       │          │全部│  │
│  │    │旋路316 號6 樓│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6 │合計:800.91      │          │    │  │
│  │    │              │號            │層          │                  │          │    │  │
├─┼──┼───────┼───────┼──────┼─────────┼─────┼──┼─┤
│3│6211│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5層:800.91       │          │全部│  │
│  │    │旋路316 號5 樓│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5 │合計:800.91      │          │    │  │
│  │    │              │號            │層          │                  │          │    │  │
├─┼──┼───────┼───────┼──────┼─────────┼─────┼──┼─┤
│4│6212│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4層:343.40       │          │全部│  │
│  │    │旋路316 號4 樓│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4 │合計:343.40      │          │    │  │
│  │    │              │號            │層          │                  │          │    │  │
├─┼──┼───────┼───────┼──────┼─────────┼─────┼──┼─┤
│5│6214│高雄市鳳山區新│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4層:444.55       │陽台:2.48│全部│  │
│  │    │富路580 巷18號│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4 │合計:444.55      │          │    │  │
│  │    │4 樓          │號            │層          │                  │          │    │  │
├─┼──┼───────┼───────┼──────┼─────────┼─────┼──┼─┤
│6│6227│上開建物之共有│同上          │            │457.40            │          │全部│  │
│  │    │部分          │              │            │                  │          │    │  │
├─┼──┼───────┼───────┼──────┼─────────┼─────┼──┼─┤
│7│6226│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地下層:98.51     │          │全部│  │
│  │    │旋路300 巷1 號│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地下│合計:98.51       │          │    │  │
│  │    │              │號            │層          │                  │          │    │  │
├─┼──┼───────┼───────┼──────┼─────────┼─────┼──┼─┤
│8│6228│上開建物之共有│同上          │            │726.20            │          │全部│  │
│  │    │部分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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