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郭
- 相對人
- 莊俊秀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莊文豪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高屏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6 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102 年11月6 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案外人高屏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國權、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莊文豪、陳瑋仁於102 年6 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22,260,000元,到期日為102 年12月28日,詎屆期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至今尚欠15,76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四、本院於103 年5 月1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陳述意見,債務人莊文豪具狀表示並無不處理債務之意,現仍與聲請人持續進行債務協商中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屆期未獲受償,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有據,不以與債務人先行協商為要件。經核債務人既有未依約清償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