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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1號

聲請延長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媄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延長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即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止共二年停止履行」。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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