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宏紳 人 相 對 人 楊博文 相 對 人 張宏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邱宏紳、楊博文、張宏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宏紳、楊博文、張宏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陳明各張票據之提示日期為何(不得早於發票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