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宏紳 人 相 對 人 楊博文 相 對 人 張宏駿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期 │利息起算日│ │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民國) │ ├──┼─────┼──────┼──────┼───┼─────┼─────┤ │01 │102.05.24 │2,436,000 元│1,725,500元 │未記載│102.12.27 │102.12.28 │ ├──┼─────┼──────┼──────┼───┼─────┼─────┤ │02 │102.05.29 │559,200元 │396,100元 │未記載│102.12.29 │102.12.30 │ ├──┼─────┼──────┼──────┼───┼─────┼─────┤ │03 │102.06.04 │552,000元 │414,000元 │未記載│102.12.06 │102.12.07 │ ├──┼─────┼──────┼──────┼───┼─────┼─────┤ │04 │102.06.27 │4,050,000元 │3,487,500元 │未記載│102.12.28 │102.12.29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