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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
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邱宏紳
相對人
相對人
楊博文
相對人
張宏駿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期  │利息起算日│
│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民國)  │
├──┼─────┼──────┼──────┼───┼─────┼─────┤
│01  │102.05.24 │2,436,000 元│1,725,500元 │未記載│102.12.27 │102.12.28 │
├──┼─────┼──────┼──────┼───┼─────┼─────┤
│02  │102.05.29 │559,200元   │396,100元   │未記載│102.12.29 │102.12.30 │
├──┼─────┼──────┼──────┼───┼─────┼─────┤
│03  │102.06.04 │552,000元   │414,000元   │未記載│102.12.06 │102.12.07 │
├──┼─────┼──────┼──────┼───┼─────┼─────┤
│04  │102.06.27 │4,050,000元 │3,487,500元 │未記載│102.12.28 │102.12.29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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