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
- 聲請人
-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珍
- 相對人
- 沈明耀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日(僅記載年、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001 │102年12月 │500,000元 │ 未 載 │252504 │├──┼─────┼────────┼──────┼────┤│002 │102年12月 │500,000元 │ 未 載 │25250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