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318號聲 請 人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明 相 對 人 謝雅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雅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票有無提示;若有,提示之日期(具體之年、月、日)。 二、相對人謝雅宜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