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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74號

抗告人
慶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抗告人
潘吉祥
抗告人
潘慶隆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

367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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