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7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49號
- 聲請人
- 普立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聯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蘇俊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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