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許勝發
- 相對人
- 鼎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孟瑜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業科技有限公司、陳孟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孟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鼎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票號309716號之本票原本。
四、釋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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