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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5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545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文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熏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昊國際有限公司、張熏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熏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文昊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變更,請具狀更正。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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