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669號聲 請 人 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相 對 人 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相 對 人 林莉溱 相 對 人 呂姿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莉溱、呂姿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各張之具體提示日,又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若利息起算日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林莉溱、呂姿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