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蕭裔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7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 相 對 人 蕭裔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蕭裔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明峰、蕭裔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瑞峯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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