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18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裔臻 人 相 對 人 吳明峰即瑞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蕭裔臻、吳明峰即瑞豐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明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瑞豐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