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252號聲 請 人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相 對 人 陳文峰 即 債 權人 相 對 人 朱紫珊 即 債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91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1060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9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