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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聲請人
金裕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詠
相對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載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參照),是債權人代位假扣押債務人聲請命假扣押法院裁定命該聲請假扣押之他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為法所不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對訴外人張簡志杰( 原名張簡振吉) 即假扣押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 終止借名登記,並訴請張簡志杰將系爭土地返還登記,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1547號及100 年度重訴字第62號獲得勝訴,是系爭土地非屬債務人張簡志杰之財產,聲請人始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惟系爭土地因尚有相對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故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查相對人對系爭土地辦理假扣押程序後,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代位債務人張簡志杰訴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張簡志杰即張簡振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1年度全字第760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業已向本院提起訴訟,由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受理並於本院成立和解,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系爭土地地號            │系爭土地重測前地號                                │備    註  │
├──┼────────────┼─────────────────────────┼─────┤
│ 01 │大寮區新厝南段1029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235-8地號                             │98訴1547  │
├──┼────────────┼─────────────────────────┼─────┤
│ 02 │大寮區新厝南段678 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87地號                               │100重訴62 │
├──┼────────────┼─────────────────────────┼─────┤
│ 03 │大寮區新厝南段678-1地號 │分割自大寮鄉新厝南段678地號                       │100重訴62 │
├──┼────────────┼─────────────────────────┼─────┤
│ 04 │大寮區新厝南段678-2地號 │分割自大寮鄉新厝南段678地號                       │100重訴62 │
├──┼────────────┼─────────────────────────┼─────┤
│ 05 │大寮區新厝南段819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92-5地號(分割自大寮鄉赤崁段192地號)│100重訴62 │
├──┼────────────┼─────────────────────────┼─────┤
│ 06 │大寮區新厝南段827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85-2地號                             │100重訴62 │
├──┼────────────┼─────────────────────────┼─────┤
│ 07 │大寮區新厝南段828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85-3地號                             │100重訴62 │
├──┼────────────┼─────────────────────────┼─────┤
│ 08 │大寮區新厝南段833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85-19(分割自大寮鄉赤崁段185-3 地號)│100重訴62 │
├──┼────────────┼─────────────────────────┼─────┤
│ 09 │大寮區新厝南段838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92-4地號(分割自大寮鄉赤崁段192地號)│100重訴62 │
├──┼────────────┼─────────────────────────┼─────┤
│ 10 │大寮區新厝南段843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91地號                               │100重訴62 │
├──┼────────────┼─────────────────────────┼─────┤
│ 11 │大寮區新厝南段855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92地號                               │100重訴62 │
├──┼────────────┼─────────────────────────┼─────┤
│ 12 │大寮區新厝南段858地號   │大寮鄉赤崁段192-2地號(分割自大寮鄉赤崁段192地號)│100重訴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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