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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聲請人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相對人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747 號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747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392 號執行假扣押,嗣後經聲請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核閱無訛。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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