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建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林進發、邱榮昆
- 原告進發企業社法人
- 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建字第103號原 告 進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被 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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