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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審移調字第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媺心
聲請人
聲請人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相對人
周駿騰
相對人
偉捷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勝
法定代理人
前 列 共 同
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移調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4 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協商室(五)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 委 員 莊廷鐘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周駿騰、偉捷儀器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張媺心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不含強制險)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願於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之前,以匯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戶名張媺心,郵局:澄清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聲請人代理人:謝宛均律師相 對 人:周駿騰相對人代理人:李幸倫律師調 解 委員:莊廷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

  書 記 官 楊宗憲

           書 記 官 楊宗憲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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