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
- 原告
- 政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坤章
- 被告
- 圓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幸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據兩造間之空壓機系統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買賣契約第10第1 項約定,雙方就該買賣契約所生之爭執,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