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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

原告
政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章
被告
圓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據兩造間之空壓機系統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買賣契約第10第1 項約定,雙方就該買賣契約所生之爭執,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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