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施志賢
- 被告
- 高紳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吳美慧
- 被告
- 吳章榮
- 被告
- 吳昭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6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198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