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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58號

交付財務報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858號

原告
蔡璧朱
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告
高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奇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高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交付97年度至103 年度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簿冊供原告查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蔡奇璋交付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供原告查閱,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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