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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9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915號

原告
陳昱州
被告
武培茹

      吳祖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據其與被告簽立之借款合約書,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借款合約書第9 條約定,契約當事人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亦具狀表示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揆諸前開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91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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