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

原告
洪湘宜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告
洪晟瑋
被告
洪梓軒
被告
黃逸家
被告
洪佑均
被告
洪琬齡
被告
洪郁淨
被告
順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洪再和(民國99年1 月20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區○○街0 巷0 號)所遺留於坐落於高雄市鳳山區、澎湖縣馬公市之不動產、現金存款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