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
- 原告
- 洪湘宜
- 訴訟代理人
- 陳魁元律師
- 被告
- 洪晟瑋
- 被告
- 洪梓軒
- 被告
- 黃逸家
- 被告
- 洪佑均
- 被告
- 洪琬齡
- 被告
- 洪郁淨
- 被告
- 順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洪再和(民國99年1 月20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區○○街0 巷0 號)所遺留於坐落於高雄市鳳山區、澎湖縣馬公市之不動產、現金存款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