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647號反 訴 原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彭先隆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反 訴 被告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