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英
- 被告
- 蓮香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駿宏
- 被告
- 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展宇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鴻律師
- 被告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寶琴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及增建部分返還予原告,依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民國103 年4 月9 日函覆該建物(含增建部分)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0,340,800元,是本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340,800元,另第2 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3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0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45,312 元,應再補繳9,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