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81號原 告 健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八五海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6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