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文曦
- 被告
- 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