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80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