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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管安露
  • 法定代理人
    邱竹盛

  • 當事人
    明翊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竹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3年度建字 第11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8,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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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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