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管安露
- 法定代理人邱竹盛
- 當事人明翊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竹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3年度建字 第11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8,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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