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怡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敬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2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58萬8,5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