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森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
13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4,804,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92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具合於法律規定之上訴
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