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5號上 訴 人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3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04,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具合於法律規定之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