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3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邱文高 訴訟代理人 林尉棋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春香即宏富霖土木包工業 反訴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林致誠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