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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 原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春香即宏富霖土木包工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3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邱文高 訴訟代理人 林尉棋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春香即宏富霖土木包工業 反訴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林致誠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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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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