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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永明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981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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