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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

原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告
沐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億隆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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