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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邱億隆

  • 原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沐戀商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沐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億隆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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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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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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