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沐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億隆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