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高瑞聰
- 當事人陳昭億即振億室內裝修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昭億即振億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昭億即振億室內裝修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50,326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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