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50號原 告 景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天發 被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恳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1 年6 月21日承攬被告所發包「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新興工程綜合教學大樓及學生宿舍生活設施第一期新建工程」之鋼構及鋼承鈑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並簽訂有工程材料訂購書發包承攬書。伊已全部如期完工,惟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1 所示工程款、編號2 至編號6 所示系爭工程施作期間合約外追加項目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99萬1,091 元迄未給付,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為此,爰依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9萬1,091 元,及自102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材料訂購書、發包承攬書、請款單、工程估驗請款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0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所示之工程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 ┌──┬───────┬───────┬───┐ │編號│項 目 │原告主張金額(│備註 │ │ │ │新台幣,下同)│ │ ├──┼───────┼───────┼───┤ │ 1. │工程款 │790,797 元 │ │ ├──┼───────┼───────┼───┤ │ 2. │鋼構遺失材料及│143,294 元 │ │ │ │運輸費 │ │ │ ├──┼───────┼───────┼───┤ │ 3. │RC良鋼筋構柱開│ 8,250 元 │ │ │ │孔修正工資 │ │ │ │ │ │ │ │ ├──┼───────┼───────┼───┤ │ 4. │鋼構無法吊裝重│ 3,500 元 │ │ │ │新修改費 │ │ │ ├──┼───────┼───────┼───┤ │ 5. │鋼構柱2 支施工│ 9,000 元 │ │ │ │圖有誤修改費 │ │ │ ├──┼───────┼───────┼───┤ │ 6. │3 樓大樑施工圖│ 36,250元 │ │ │ │有誤修改費 │ │ │ ├──┼───────┼───────┼───┤ │總計│ │ 991,091元 │ │ └──┴───────┴───────┴───┘